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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合规风险几何?一一匹配政策要求原文

年关将至,是我们财务人的重要工作节点。重要工作节点时的重要工作内容里,总有那么几件是关于发票合规风险的。众所周知开具和取得不合规发票有风险,但具体有哪些风险,这个问题时常会被税务干部和财务人员问起。那么国家相关部门对此有怎样的政策规定和要求,本文和大家一起来探究一番。

一、开具和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应开具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税务机关都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不合规发票不允许进行财务报销

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取得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不合规发票,不可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购买方信息的中“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填写齐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发票左上角购买方信息必须填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解读: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四、不合规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不合规的发票,影响出口退税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若是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是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若是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不合规的发票,影响消费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七、不合规的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备注栏,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在开具发票或审核发票时,需要注意备注栏的填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